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洪雅玲
代理人 楊淳涵 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2.提出向上開回覆書內容所示保單之所屬保險公司申請聲請人所有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3.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勞工退休金或其他退休金?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
4.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受其扶養之人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5.提出聲請人與其父母、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
6.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7.說明前置協商毀諾之原因,並陳報聲請人前置協商成立前後3個月之薪資及毀諾前後3個月之薪資,並提出相關證明。
8.陳報聲請人之收入不足支應支出時,由何人(姓名、地址、親屬關係)支應及其每月支應金額。
9.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三、聲請前兩年內之收入部分,僅記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報稅金額,未就實際收入如實記載,請確實將112年5月至114年4月之收入情形予以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