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00號原告雲山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妍羚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
蘇 昱仁 律師被告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英毅 被告美麗徠化粧品美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甄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