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88號原告 許順錚 被告 黃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肆仟肆佰元【即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占用土地之面積95,900元/平方公尺×16平方公尺=1,534,400元】,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以及請求被告按日給付原告損害金之部分,性質上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或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