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73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英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秀鳳
許錦輝 張慈鈴 沈步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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