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55號原告 林晉章 被告 邱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參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昭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