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訴人即原告亞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鍾芳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勝勇曾淑芬曾美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44,972,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11,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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