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3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浤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
洪永叡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魏淑美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支持本造主張之證││編號│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一│││││││││││├──┼─────┼────────┼────────┼────────┤│││││││二│││││││││││├──┼─────┼────────┼────────┼────────┤│││││││三│││││││││││└──┴─────┴────────┴────────┴────────┘◎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
之攻擊、防禦方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編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照不爭執出處│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一│││││││││├──┼──────────┼──────────┼──────────┤││││││二│││││││││├──┼──────────┼──────────┼──────────┤││││││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