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40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程育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六 律師
巫坤陽 律師 簡坤山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林雅慧 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 律師受告知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告知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田克朗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兼好克彥」。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方面」於「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等字前增列「㈠本件受告知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池田克朗,嗣於本院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兼好克彥,有該公司之營業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181頁),茲兼好克彥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㈡第180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㈡」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