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泰山
黃世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建毅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5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953,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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