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2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67號抗告人毓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文魁 (董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銀行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畢乃俊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