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1號上訴人即原告 歐詠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政宗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1,20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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