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 傅申瑞
送達代收人 廖慧娟 住○○市○區○○路0000號0樓之0被告 蔡名揚
(另案在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 邱進益 、 黃宇禎 、 謝詔寓 、 鄭其山 、 胡慧美 、 蘇垣齊 、 蔡新福 , 前業 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 徐佩吟 、 莊志誠 則尚未審結,均非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都韻荃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