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35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張瑞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叁佰貳拾壹元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張瑞隆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20000元整及信用卡消費額度新臺幣50000元。
1.於民國105年0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20000元整,欠款新臺幣157321元,及其中新臺幣150875元整,自民國110年0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0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2.於民國106年11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及另加計違約金。欠款新臺幣51986元整,及其中新臺幣49001元自民國110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及消費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9307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23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瑞隆│其中新台幣15│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57321││0875元整,自││.61計算之利息│││元││民國110年01│││││││月28日起│││├──┼───┼─────┼──────┼──────┼───────┤│002│新臺幣│張瑞隆│其中新台幣4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51986││001元自民國1││計算之利息│││元││10年03月2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瑞隆│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157321││1月28日起││臺幣壹仟元之違│││元││││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張瑞隆│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51986││3月29日起││取新台幣參佰元│││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台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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