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