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聲請人 徐永誠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移轉管轄,為判決前之救濟方法,當事人於案件判決前,雖可隨時聲請,但案件已經判決者,其審判程序已經終了,如對於判決不服,儘可依上訴程序救濟,要無再為聲請移轉之餘地。本件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五號聲請人徐永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該院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判決,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查,聲請人於同年二月五日始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揆之前開說明,自非法之所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魏新和法官徐文亮法官謝靜恒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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