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聲請人 伊掃魯刀 上列聲請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三審判決(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號),聲請為無罪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本件聲請人伊掃魯刀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李嘉興法官張惠立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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