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979號債權人 楊明山 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清元王清芳王美麗王玉玲 、王麗枝、 林秋里王惠英王遠騰王志榮王雅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陳春梅王清標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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