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128號債權人峯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峯洲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並提出蓋有與
聲請人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峯」洲股份有限公司或「峰」洲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