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127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漢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陳漢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14.25%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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