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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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347號
參 加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鑒
參加人就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劉威麟 、劉
燕燕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前段參照),參加人尚
未繳納,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