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0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銓正
法官朱瑞娟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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