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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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六號
原告南投縣南投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明源 訴訟代理人 郭至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秀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官劉寶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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