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5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5406號
原   告 宜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第二審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105
,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968元,扣除業已繳納部份為
337,336元,原告尚應補繳203,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
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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