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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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783號
原   告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鎮○○段○○號之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上開建物坐落基地即同段95地號土地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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