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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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783號
原 告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鎮○○段○○號之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上開建物坐落基地即同段95地號土地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