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18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11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有關技術人員證照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118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人 王如玄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技術人員證照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參加被上訴人舉辦之民國96年度第1梯次調酒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下稱系爭技能檢定),因術科測試成績不及格,經評定不予發證。上訴人申請複查,經被上訴人以96年10月2日勞中3字第0960024391號函(下稱系爭處分)復其術科成績評定不及格無誤,並檢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彰化縣私立達德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下稱達德商工)術科成績複查原因分析單。上訴人不服,遂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
三、上訴人對於原審法院判決上訴,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術科檢定測驗時,於調製飲料時,操作過程或因違反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或因未能確實清理杯器皿等原因,經現場監評人員評分時予以扣分,總計已達扣分286分,致術科總成績未達及格標準等,指摘其為不當,並未對原審判決具體表明其不適用或適用如何之法規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劉介中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郭育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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