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0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仕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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