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阿藍即MODEEARAN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33號),裁定如下:
主文阿藍即MODEEAR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阿藍即MODEEARAN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1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被告刑案資料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5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