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維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執聲付字第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維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維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更㈠字第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抗字第848號裁定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1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
9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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