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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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2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003號上訴人即被告 程國泰 原審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1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及理由均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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