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2號原告答答不動產仲介行即 莊美鳳 何品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被告 戴麒育 高世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