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0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142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罹病在身,需就醫診治,有診斷證明書1紙為憑;再因聲請人家中尚有稚子與雙親,亟需加以陪伴照顧。故懇請鈞院准予具保,讓聲請人得以治療己身病情並善妥家務,以求日後安心服刑等語。
二、按法院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保全證據,或為使偵查、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因之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依案件進行之程度不同而予認定。經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審酌各相關情事,暨上開被告被訴案件業已辯論終結,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若聲請人得提供相當、確實之擔保,以確保本案嗣後刑之執行,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准許。爰准許聲請人於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潘豐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