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13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二00六)嵐民初字第七三八號民事判決書(於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從而,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欲在臺灣地區發生裁判之效力者,依首開規定,即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甲○為大陸地區人士,聲請人與甲○原係夫妻,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以(二00六)嵐民初字第七三八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並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因上開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判決書,並未違反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免聲請人與甲○間之婚姻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爰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判決書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該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為憑。
三、經查:聲請人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在大陸地區登記結婚,嗣後因故請求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有聲請人所提之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二00六)嵐民初字第七三八號民事判決書為證,且意旨略以:「原(按指甲○)、被告(按指聲請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姻基礎差,婚後雙方因生活習慣較大等原因,無法建立夫妻感情,現原告提起離婚訴訟,被告又對原告提出的離婚訴訟主張未作書面或口頭予以反駁,視其承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自願放棄抗辯權。為此,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的離婚訴請,本院予以支持」等語,核該上開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足見該民事判決書協議內容,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是本件審查聲請人提出前揭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於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所為之驗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推定上開判決書為真正。本院認為本件之民事判決書並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