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張瀚文 法定代理人 黃招治 被告 温珮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5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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