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五號
原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名武 被告藍天河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之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萬九千五百零三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向本院繳納一千六百五十元之裁判費,此有本院收據一紙附卷可證,惟原告顯未依本院上開裁定之金額補足其應繳納之裁判費,且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漢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許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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