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4年度苗秩易字第2號聲請機關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被處罰人 李國湘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苗秩字第1號裁定處罰鍰,逾期不完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湘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處罰人李國湘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苗秩字第1號裁定處罰鍰10,000元確定,且逾期不完納之事實,業據聲請機關提出原裁定、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為證,其聲請將原裁處之罰鍰易以拘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照前開法律規定,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被處罰人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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