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原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小強指定辯護人張欽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六行關於「裁定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又事實欄一第十行至第十一行關於「於上開強制戒治釋放後5年內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6行關於「裁定裁定」之記載,及第10行至第11行關於「於上開強制戒治釋放後
5年內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之記載,顯係誤寫及贅載,爰均予更正及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