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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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張榮 原告 張蘇秀樓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 律師被告 李魁寶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易字第33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