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21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0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行為之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第3條第1款」應更正為「第3條第2款」;第三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規定」應更正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第六行「詎甲○○竟自:::」應補充為「詎甲○○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一行「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應更正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事實欄已載明為騷擾行為,故「第1款」應屬誤載)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爰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瑞祥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淑燕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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