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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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8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4年2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55,000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2月15日起至94年5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為94年5月14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2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元,並簽發同額本票1紙交付,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350,000元及其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明威┌──────────────────────────────────────────────────────────────┐│附表:94年度拍字第18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五結│下三結││429│建│00│02│67│全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