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20號原告 王向陽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被告 周佳勳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26年鄂附字第2號刑事判例要旨可參。
二、本案被告周佳勳因112年度金訴字第6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吳佩真法官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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