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84號抗告人 石千鈺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484號裁定而提起抗告,其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蕭清清法官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