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不服裁判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上訴人不服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共5,500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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