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林吟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秋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3,344元【計算式:99㎡22,256元=2,203,3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興錫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271 號裁定(112.10.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六簡調 字第 335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