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偉宏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被告 林冠霖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偉宏、林冠霖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