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肆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向原告申請使用太平洋百貨公司消費
記帳卡,依約被告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伍
點肆計算之延滯息。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止,消費記帳新台幣參萬陸仟零陸拾陸元,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消費
記帳新台幣參仟壹佰玖拾貳元,均未按期給付,自應負清償之責之事實,已據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記帳卡申請書、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