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017號

原告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渭璜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住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當之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原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僅於書狀內載明「被告不詳」,使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經本院查詢被告等戶籍資料後,通知原告向本院聲請閱卷並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及更正後之起訴狀到院,然更正後所提出之起訴狀繕本,仍僅記載被告不詳,並未記載完整之姓名,其書狀程式即有欠缺,且未提出正確可送達之住所地址,致無法送達文書,不符起訴之要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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