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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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116號
111年度重救字第41號
原告 王耀慶
被告 辜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原告係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本院不因原告提出被告簽發本票記載之發票地為新北市三重區而取得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併同訴訟救助聲請事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