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謝家豐 即向陽企業管理顧問社上列原告對被告甲○○○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