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9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5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雖於民國97年9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具上訴理由,嗣於上訴期間屆滿(97年9月12日)後二十日即97年10月2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裁定命其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而該裁定業於97年10月14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迄未補提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定上訴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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