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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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易字第375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17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8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係於97年8月28日由其同居人即女兒 盧雅玲 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而被告係住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轄之嘉義縣竹崎鄉,其向本院為訴訟行為,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須扣除在途期間5日;是被告如對本院前開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依前開規定,其上訴期間乃自97年
8月29日起算10日,並扣除在途期間5日,而算至97年9月12日屆滿,而被告固已於97年9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參見上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狀章),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又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10月2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揭所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